山西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
標準: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在基準氧含量10%的條件下,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濃度不高于5mg/m3。采用獨立熱源烘干的企業應采用余熱或清潔能源,顆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mg/m3。其他產塵環節顆粒物濃度不高于10mg/m3。
浙江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2021年2月,浙江發布《浙江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在基準氧含量10%的條件下,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一階段分別不高于10、50、100mg/m3,氨逃逸濃度不高于8mg/m3。第二階段分別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濃度不高于5mg/m3。
在基準氧含量8%的條件下,采用獨立熱源烘干的企業應采用余熱或清潔能源,顆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mg/m3。其他產塵環節顆粒物濃度不高于10mg/m3。
浙江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
2020年11月,浙江發布《浙江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
目標:到2022年底前,水泥企業完成無組織排放控制和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改造,有組織排放控制達到階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要求:2022年底前,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50、100mg/m3;采用獨立熱源烘干的企業應采用天然氣、電等清潔熱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mg/m3。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mg/m3。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泥行業煙氣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
2021年2月,寧夏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水泥行業煙氣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方案確定寧夏力爭2年內完成寧夏水泥行業企業煙氣超低排放改造并投入運行,凡因煙氣超低排放不達標停產的水泥企業必須在改造驗收后方能投入生產。
改造后水泥行業水泥窯煙氣在基準氧含量10%的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為每立方米10毫克、50毫克、100毫克,所有排氣筒顆粒物排放限值為每立方米10毫克、氨排放限值為每立方米8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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