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品銷售記錄包含什么項目?
答:每批成品均應有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能追查每批產品的售出情況,必要時能及時全部追回,銷售記錄內容包括:品名、劑型、批號、規格、數量、收貨單位和地址、發貨日期、序號、檢驗報告單號。
2、銷售記錄保存期多長時間?
答: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藥品,銷售記錄保存3年。
3、藥品退貨回收記錄包含什么內容?
答:退貨收回記錄包括:序號、品名、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和收回單位及地址、退貨和收回的原因,退貨和收回的日期,處理意見。
4、因質量原因退貨怎樣處理?
答:因外在質量原因,如包裝損壞、數量短缺或銷售積壓等的退貨和回收的藥品,由質保部門進行檢查后確認無內在質量變化,做出返工處理決定,進行返工。返工的產品,其批號必須加上返工標識,并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簽收檢驗合格報告單后,才能進行再銷售。因內在質量變化原因的退貨和收回藥品,應在質保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銷毀,涉及其他批號時,應同時處理。
5、銷售人員能代銷別的企業產品嗎?
答:不能。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藥品銷售人員不能兼職其它企業進行藥品購銷活動。違反規定的,處以警告或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因此,銷售人員只能銷售本企業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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