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報警器的國家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按照國家要求,凡是會產生或可能會產生可燃有毒氣體的企業或單位或是個人,都應該配備完善的氣體安全檢測儀器,這其中包括幾乎所有的化工廠,集成電路車間,氣體實驗室,煉油廠,發電廠、燃氣公司調壓站、采油井、汽油才有儲存與運輸、加油站、大型食堂、公共場所檢測空氣質量、鋼鐵廠、煤礦 食品包裝、制藥、油庫、地下停車場、家庭廚房、沼氣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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