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YOULI蓄電池GFM-300 2V300AH消防金融
有利GFM系列電池特點:
1.維護簡單 本系列電池采用耐腐性能好的特種鉛鈣合金作板柵,采用超細玻璃纖維作隔板,利用陰極吸收技術,實現內部氧的循環復合,因此電池實現了密封,在整個壽命期間無須定期補水或補酸等維護。
2.安全可靠 安全閥開閉閥性能,壽命長久,既可以放出由于操作失誤或過充電引起的過多氣體,保證了安全,又可防止外部氣體或火星進入電池內部引起自放電或爆裂。
3.自放電小 因電池采用特種合金作板柵,并對隔板電解液及各生產工序的雜質進行嚴格的控制,所以自放電極低。
4.密封可靠 采用進口樹脂膠,與ABS形成腐蝕性密封,且膠固化后韌性,因此確保不漏酸。
5.內阻小 極板、匯流排、極柱等采用優化設計,隔板電阻也極低,因此電池內阻小,大電流放電性能好。
6.恢復性能好 優質的板柵合金,優良穩定的工藝,配方的電解液添加劑使得電池深放電后只要充分充電,電池容量基本不降低。
7.產品安裝方式 產品可根據用戶需要采用柜式、立架式、臥式、地面擺放及與其它電源柜內置式使用等各種形式。
8.使用條件 環境溫度15~25℃可以獲得較長壽命;(我常電池可在-40-50℃條件下工作) 充電設備應具有恒壓充電功能,給蓄電池充電時,穩壓精度達到0.01; 電池可以立式使用,也可臥式使用。
9.維護注意事項 浮充電壓超出(規定電壓±0.01)×nV/單個·25℃(n指單體數)范圍應進行調整,否則影響壽命;每月檢查一次單只電池浮充電壓,并作好記錄,如運行達六個月,浮充電壓差超過規定值,則與廠家聯系,廠家派人處理; 每年檢查一次連接部分是否有松動現象,及時處理; 盡量避免產生過放電及過充電,放電后應及時進行充電;如用戶需要將兩只或兩只以上電池并聯使用時,請與廠家聯系; 不得使用有機溶劑而應用肥皂水清潔電池,避免用易產生靜電的干抹布 擦拭電池; 蓄電池若需要貯存,應斷開電池與充電設備及負載的連接部分并保持環境陰涼、干燥、通風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廢鉛酸蓄電池收集、貯存、運輸和資源再生利用過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鉛回收企業運行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廢鉛酸蓄電池收集、貯存、運輸、處理等資源再生利用全過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導資源再生企業建廠選址、工程建設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0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9078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234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GB 15562.2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 1561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 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HJ/T 364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鉛酸蓄電池
指由電解液、元件以及盛裝它們的容器組成的,能夠以化學能的形式儲存接收的電能并能在接入用電回路后釋放能量的裝置。
3.2廢鉛酸蓄電池
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鉛酸蓄電池。
3.3電極板
指電池中的正負兩極,由鉛制成格柵,正極表面涂有二氧化鉛,負極表面涂有多孔具有可滲透性的金屬鉛。通常還含有銻、砷、鉍、鎘、銅、鈣和錫等化學物質,以及硫酸鋇、碳黑和木質素等膨脹材料。
3.4電解液
指電極板浸入其中的離子導體。
3.5收集
指廢鉛蓄電池回收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廢鉛酸蓄電池進行集中的活動。
3.6運輸
指廢鉛酸蓄電池運輸者使用專用車輛,將鉛酸蓄電池送至廢鉛酸蓄電池資源再生利用單位的過程。
3.7貯存
指廢鉛酸蓄電池收集、運輸、資源再生過程中和處理前臨時貯存和長期貯存。
3.8鉛回收
指通過各種方法、技術和工藝,把鉛從廢鉛酸蓄電池中提取出來,以便于利用。
3.9火法冶金
指通過高溫的方法在熔融狀態將金屬從中提煉出來的技術工藝。
3.10濕法冶煉
指通過采用某種溶劑,在溶液中借助化學作用,將金屬從中提煉出來的技術工藝。

3.11清潔生產
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3.12廢鉛酸蓄電池鉛回收企業
指對廢鉛酸蓄電池中以鉛為主的有用資源進行回收利用的企業(以下簡稱“鉛回收企業")。
4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和貯存
4.1總體要求
4.1.1廢鉛酸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從事廢鉛酸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的單位應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獲得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廢鉛酸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的經營活動。
4.1.2收集、運輸、貯存廢鉛酸蓄電池的容器應根據廢鉛酸蓄電池的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并耐酸腐蝕。裝有廢鉛酸蓄電池的容器必須粘貼符合GB 18597中附錄A所要求的危險廢物標簽。
4.1.3轉移廢鉛酸蓄電池的,應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禁止在轉移過程中擅自拆解、破碎、丟棄廢鉛酸蓄電池。
4.2收集
4.2.1從事廢鉛酸蓄電池收集的單位應向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
4.2.2鼓勵鉛酸蓄電池生產單位利用其銷售渠道,推進生產者責任延伸,對廢鉛酸蓄電池統一集中回收、暫存后送有資質的鉛回收企業進行處置。對鉛酸蓄電池生產單位,其產品應有回收、再利用標志說明,以確保使用后能夠采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式利用或處置。
4.2.3鼓勵由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及再生鉛生產企業共同建立國內跨行政區域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體系,推進廢鉛酸蓄電池的合理收集和處理。
4.2.4收集者可在收集區域內設置再生資源社會回收亭,建設廢鉛酸蓄電池暫存庫,以利于中轉。
4.2.5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和運輸人員應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如耐酸工作服、專用眼鏡、耐酸手套等,防止收集和運輸過程中對人體健康可能產生的潛在影響。
4.2.6廢鉛酸蓄電池收集過程應以環境無害化的方式運行,應在收集過程中采取以下防范措施,避免可能引起人身和環境危害的事故發生。
(1)廢鉛酸蓄電池運輸前,產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合理包裝,防止運輸過程出現泄漏。不得擅自傾倒、丟棄廢鉛酸蓄電池中的電解液。
(2)廢鉛酸電池有電解液滲漏的,其滲漏液應貯存在耐酸容器中。
(3)拆裝后的鉛材料應包裝后收集。
4.2.7收集者不應大量貯存廢鉛酸蓄電池,暫存庫貯存廢鉛酸蓄電池量不應大于30噸。
4.3運輸
4.3.1廢鉛酸蓄電池公路運輸車輛應按GB 13392的規定懸掛相應標志。鐵路運輸和水路運輸危險廢物時,均應在集裝箱外按GB 190的規定懸掛相應的危險貨物標志。
4.3.2運輸單位應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和對危險廢物包裝發生破裂、泄露或其他事故進行處理的能力。
4.3.3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應持有通行證。其上應證明廢物的來源、性質、運往地點,必要時須有單位人員負責押運工作。
4.3.4廢鉛酸蓄電池運輸單位應制定詳細的運輸方案及路線,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配備事故應急及個人防護設備,以保證在收集、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有效地減少以至防止對環境的污染。
4.3.5廢鉛酸蓄電池運輸時應采取有效的包裝措施,以防止電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不得繼續將廢鉛酸蓄電池破碎、粉碎,以防止電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3.6廢鉛酸蓄電池運輸車輛駕駛員和押運人員等必須經過危險廢物和應急救援方面的培訓,包括防火、防泄漏以及應急聯絡等。
4.4貯存
4.4.1廢鉛酸蓄電池的貯存設施應參照GB 18597的有關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基于廢鉛酸蓄電池收集和回收的特殊性,可以分為長期貯存和暫時貯存兩種方式。
4.4.2廢鉛酸蓄電池的長期貯存設施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貯存點應防雨,必須遠離其他水源和熱源。
(2)貯存點應有耐酸地面隔離層,以便于截留和收集廢酸電解液。
(3)應有足夠的廢水收集系統,以便溢出的溶液送到酸性電解液的處理站;
(4)應只有一個入口,并且在一般情況下,應關閉此入口以避免灰塵的擴散;
(5)應具有空氣收集、排氣系統,用以過濾空氣中的含鉛灰塵和更新空氣;
(6)應設有適當的防火裝置。
(7)作為危險品貯存點,必須設立警示標志,只允許專門人員進入貯存設施。
(8)應設立負壓排氣系統。

4.4.3廢鉛酸蓄電池的暫時貯存設施可以以銷售單位庫房作為暫存庫,但暫存庫的設計應符合上述安全防護要求,并防止電解液泄漏,嚴格控制環境污染。禁止將廢鉛酸蓄電池堆放在露天場地,避免廢蓄電池遭受雨淋水浸。
4.4.4應避免貯存大量的廢鉛酸蓄電池或貯存時間過長,貯存點應有足夠的空間,暫存時間長不得超過60天,長期貯存時間長不得超過1年。
有利YOULI蓄電池GFM-300 2V300AH消防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