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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回收三項新標準即將實施,來看看生態環境部如何解讀
油氣回收三項新標準即將實施,來看看生態環境部如何解讀
2021年4月1日,《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20)、《油品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1-2020)和《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20)三項新標準即將正式實施 。
標準實施前,一起來看一下生態環境部關于這三項標準是如何解讀的吧。
一、標準修訂的必要性和背景?
2007年《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07)實施以來,各地陸續按照標準的要求展開了加油站油氣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促進了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對加油站揮發性有機物(VOCs)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能源政策的變化和標準的深入實施,一些問題凸顯出來:
一是適用范圍涵蓋范圍不全。原標準規定適用范圍是汽油加油站,隨著我國能源結構調整的持續深入,已有多個省份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此外,陜西、山西、浙江、河南等省份出臺了地方標準,試點供應車用甲醇汽油。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適用范圍進行調整。
二是部分在線監測技術要求難以操作。原標準在線監測系統密閉性、管線液阻等監測要求,國內外儀器制造企業普遍反映難以實現;原標準缺少在線監測系統設備組件性能指標要求,壓力監測設備、流量監測設備、濃度監測設備等均未提出量程、精度具體性能指標。因此有必要對在線監控系統技術要求進行充實完善。
三是油氣處理裝置安裝必要性爭議較大。在加油站污染防治實踐過程中,油品銷售公司、部分地方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認為加油站油氣污染控制的主要方案是密閉回收而非油氣處理,儲油庫油氣處理裝置在處理規模、處理能力和能耗上明顯優于加油站。加油站后處理裝置管理不好實際上相當于排放口,有額外排放風險。因此有必要對油氣處理裝置安裝要求進行調整。
四是監測難度大,實施效果不樂觀。原標準中規定的壓力、液阻、氣液比等三項監測指標與常規污染物濃度監測區別較大,測試過程需要專業防爆操作和輔件,有一定危險性。除部分重點區域外,執法力度普遍不足,導致標準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我國近實施的《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均提出加強油品儲運銷VOCs污染治理。為進一步推動加油站VOCs減排,有必要對行業和地方反映的現行標準存在的問題進行修訂完善,提高標準的可行性、針對性、科學性、依法性,同時落實 、國務院有關 治污、科學治污和依法治污要求,提高企業治污的積極性。
二、本次修訂在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上有什么特點?
本次修訂主要考慮了油品銷售企業對加油站VOCs排放控制的相關建議,以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的可操作性,增加了部分控制要求和排放監測項目,有利于企業理解VOCs排放控制具體技術要求,加強自我管理,促進加油站VOCs進一步減排。
(一)擴大了適用范圍
原標準規定了汽油油氣排放限值、控制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本次修訂將加油站銷售的乙醇汽油和M30以下的甲醇汽油也納入管控范圍,規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包括含醇汽油)卸油、儲存、加油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二)進一步明確了控制要求
本次修訂,對卸油階段油氣排放控制,提出了具體操作規程要求;將儲油階段和加油階段油氣排放控制要求擴大到所有加油站,提出利用紅外攝像方式檢測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時不應有油氣泄漏,對油氣回收管線提出集液器凝結液密閉回收要求;明確在線監測系統指標要求;調整油氣處理裝置安裝要求;根據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運行特點修改、細化了檢測方法和流程。
(三)增加了大氣環境監測項目
本次修訂,為有效測量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情況,根據原儲油庫標準中的相關限值規定,參考《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增設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油氣泄漏排放限值;根據《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儲油庫、加油站》(HJ 1118—2020)中的相關要求,增設企業邊界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四)強化了企業自我監測要求
本次修訂,明確要求企業建立油氣回收系統、維護、維修管理臺賬,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采樣口或采樣測試平臺。本次修訂在標準中單獨設立“大氣污染物監測”一節明確相關監測頻次和指標,新增了超標判定條件,有利于企業開展相關監測。
三、標準實施對行業的影響?
本次修訂兼顧了科學性和可行性的原則,沒有進一步加嚴排放控制技術要求,將原標準對油氣處理裝置強制安裝要求更改為可選項,增設無組織排放泄漏限值,在嚴格控制VOCs排放的基礎上,提高了加油站企業自主選擇油氣回收控制技術裝置的靈活性。本次修訂主要從強化VOCs排放管控操作細節、加強自主監測等方面提出要求,有利于企業加強加油站VOCs有組織、無組織排放管控,提升管理水平,從而促進加油站VOCs有效減排。
四、標準實施后的環境效益?
據測算,標準實施后每年減少VOCs排放12.3萬噸,節約的油品產生8.6億元經濟效益。在降低加油站排放、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同時,能促進行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實現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
一、標準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7年《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1—2007)實施以來,各地陸續按照標準要求開展了汽油運輸油氣污染治理,取得積極進展,該標準不僅為削減汽油運輸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防范運輸安全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也為儲油庫發油油氣、加油站卸油油氣排放控制提供了支撐,促進了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推動了行業綠色發展。但隨著能源政策變化和標準深入實施,標準呈現出一系列問題。
一是油品類型不全。現行標準規定適用范圍僅是汽油運輸過程。油品運輸工具不但運輸汽油,還在運輸原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以及與前述油品揮發性特征類似的循環油、組分油、凝析油、輕質油等,這些油品揮發性較強,也是VOCs的重要排放源,歐洲和美國均將其納入管控范圍。另外,儲油庫還會將現場調配的含醇汽油裝入油品運輸工具進行運輸,含醇汽油運輸也應納入管控范圍。
二是實施范圍不全。現行標準實施區域為全國設市城市及承擔設市城市汽油運輸的油罐汽車,并未實現全覆蓋。現行標準管控的運輸工具僅為油罐車(包括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缺乏對原油及成品油油船的管控,無法支撐正在修訂的《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07)全面實施。
三是控制要求不全。現行標準缺乏油船排放控制要求,缺少油船設置密閉油氣收集系統、惰性氣體系統等規定,無法確保將油船發油油氣安全地進行回收。現行標準缺乏有關泄漏的控制要求,無法進行定量監測和管控。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均提出油品儲運銷VOCs監管。為進一步推動儲油庫VOCs減排,同時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六穩”“六保”要求,根據精準治污、科學治污和依法治污要求,有必要對行業和地方反映的現行標準存在的問題進行修訂完善,以提高標準的可行性、針對性、科學性、依法性。
二、標準的特點及與原標準相比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標準規定了油品運輸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標準對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油船等油品運輸工具運輸油氣排放提出全面控制要求,擴大了運輸的油品類型,包括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等。
(一)調整擴大標準適用范圍
原標準規定油罐車在汽油運輸過程中的油氣排放限值、控制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運輸工具僅為油罐車(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缺乏油船管控要求;同時運輸油品類型僅為汽油。本次修訂擴大了油品適用范圍,增加原油、含醇汽油、航空汽油、石腦油等油品,以及與前述油品揮發性特征類似的循環油、組分油、凝析油、輕質油等;延展了管控范圍,將油船納入標準。
(二)增加油船排放控制要求
油氣回收要保證在技術可行和安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主要技術內容包括油船油倉密閉、油氣管線、惰性氣體系統和供電設施改造等。經過技術論證發現,8000總噸以下油船受空間布局限制,油船油氣回收改造難度大、安全風險大。標準修訂要求新投入使用的油船(150總噸及以上)和現有800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分階段實施標準。在向油船發油、油船運輸和卸油時應進行油氣排放控制。另外,SOLAS公約(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規定8000總噸及以上油船應具備油氣收集系統,本標準與其對現有油船改造規模的要求一致。
(三)增設無組織排放限值
在汽車罐車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限值基礎上,參照歐美標準和《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增設了運輸工具密封點泄漏排放限值,規定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準氣體)檢測值不超過500 μmol/mol。明確運輸工具密封點為汽車罐車油氣回收耦合閥、油罐車人孔蓋、油船油氣回收管線法蘭盲板。
三、標準實施對油品運輸行業有什么影響?
標準沒有對鐵路罐車和現有汽車罐車提出新的控制要求,相關企業只需依法建立自行監測制度,制訂監測方案,每年對汽車罐車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運輸工具油氣密封點開展自行監測即可。
本次修訂新增了油船排放控制要求,新投入使用的150總噸及以上油船和現有800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需要進行油氣收集系統和惰性系統建設改造。目前,我國8000總噸及以上油船合計184艘,部分遠洋油船需進行油氣收集系統改造,部分沿海油船和遠洋油船需進行油氣收集系統和惰化裝置改造,合計改造費用1.65億元,年運行費用約為0.1億元。
四、標準實施的環境和社會效益如何?
據測算,標準實施后每年減少VOCs排放31.2萬噸,節約的油品產生5.0億元經濟效益。在降低油品運輸過程VOCs排放、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同時,能促進行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實現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
一、標準修訂的必要性?
2007年《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07)實施以來,各地陸續按照標準要求開展了汽油儲油庫油氣污染治理,取得積極進展,該標準不僅為削減儲油庫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防范安全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也促進了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推動了行業綠色發展。但隨著能源政策變化和標準深入實施,標準呈現出一系列問題。
一是油品類型不全。現行標準規定適用范圍僅是汽油儲油庫。儲油庫除了儲存汽油,還儲存原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以及與前述油品揮發性特征類似的循環油、組分油、凝析油、輕質油等,這些油品揮發性較強,也是VOCs的重要排放源,歐洲和美國均將它們納入管控范圍。另外,含醇汽油在儲油庫發油前進行調配,含醇汽油的發油控制也應納入管控范圍。
二是實施范圍不全。現行標準的實施區域為 設市城市及承擔設市城市加油站汽油供應的儲油庫,并未覆蓋 。現行標準未將港口碼頭等區域的罐區油氣回收列入標準適用范圍,導致油碼頭VOCs排放未納入治理和管控范圍。
三是控制要求不全。現行標準沒有收油油氣控制要求;儲油控制要求僅提出儲罐類型及密封方式,未涉及浮頂罐運行、泄漏控制、維護與記錄要求;發油控制措施僅涉及向汽車罐車發汽油,不涉及向鐵路罐車、油船和管道發油。
四是與其他標準、要求銜接存在問題。現行標準適用范圍包括煉油廠儲罐。《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已提出煉油廠儲罐控制要求。現行標準未體現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中關于廠界排放限值要求。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均提出油品儲運銷VOCs污染監管。綜上所述,為進一步推動儲油庫VOCs減排,同時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的“六穩”“六保”要求,根據精準治污、科學治污和依法治污要求,有必要對行業和地方反映的現行標準存在的問題進行修訂完善,以提高標準的可行性、針對性、科學性、依法性。
二、標準的特點及與原標準相比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本次修訂全面規定了儲油庫在儲存、收發油品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存儲的油品類型包括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等。
(一)調整擴大了標準適用范圍
本次修訂擴大了油品適用范圍,在汽油的基礎上增加原油、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以及與前述油品揮發性特征類似的循環油、組分油、凝析油、輕質油等。明確標準管控范圍為用于開展《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G5941類的原油、成品油倉儲服務,由油品儲罐組成并通過汽車罐車、鐵路罐車、油船或管道等方式收發油品的場所,生產企業內罐區除外。
(二)增加企業邊界排放限值
本次修訂在發油排放限值、泄漏排放限值基礎上,根據《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儲油庫、加油站》(HJ 1118—2020),增加企業邊界排放限值規定,企業邊界監測點位任何1小時非甲烷總烴(NMHC)平均濃度限值為4 mg/m3。
(三)完善了儲油庫控制要求
本次修訂增加汽車罐車、鐵路罐車、油船和管道收油的控制要求;增加油品儲存浮頂罐運行、泄漏控制、維護與記錄要求;增加儲油庫中載有油品的設備、管線組件及油氣收集系統按GB 37822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要求;增加向鐵路罐車和油船發油的控制要求。
(四)增加了碼頭油氣回收要求
為配套8000總噸及以上油船開展油氣回收改造,規定萬噸級及以上油品泊位應密閉收集油氣,并送入油氣處理裝置回收處理。
三、標準實施對儲油庫企業有什么影響?
標準修訂后,擴大了油品適用范圍,由汽油擴大為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和石腦油,對于石油、航空煤油、石腦油等油品儲庫需按照標準開展油氣回收治理與監管;增加了油品儲存浮頂罐運行、泄漏控制、維護與記錄要求,儲油庫需要加強浮頂罐的日常監管,定期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增加了萬噸級及以上油品泊位油氣收集和處理要求,需要按照標準及《碼頭油氣回收船岸安全裝置》(JT/T 1333—2020)等要求開展改造。目前,我*噸級及以上原油、成品油泊位數合計228個泊位,在碼頭安裝油氣處理裝置,總投資約為60億元,油氣處理裝置年運行費用約為2億元。
四、標準實施的環境和社會效益如何?
據測算,標準實施后每年可減少VOCs排放17.5萬噸,節約的油品產生8.1億元經濟效益;在改善儲油庫及其周邊大氣環境質量的同時,能促進行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實現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
以上關于三項新標準的解讀內容轉載自“生態環境部”,文章著作權歸生態環境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