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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日趨規范嚴格的各項規章制度面前,部分農村干部沒有充分認識到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的重要,還抱有僥幸心理,偏執的認為制度規定、程序只是搞形式、走過場,于是在實際操作中不按照農村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制度來操作,而是違背農村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制度,怎么方便、怎么操作,或是對自己有好,就怎么樣操作,這就為行為的產生創造了機會和條件。
(二)治理機制不完善,執行力度不夠。其主要原因:在農村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由于制度不完善,或者是可操作差,形成了制度上的漏洞。有的雖然制定了制度,但不按制度辦事,制度形同虛設,使分子有空可鉆。先招標書和合同書編制不規范。其次在違反制度規定,規避招標。部分村級法人缺乏法律意識,往往只是通過村兩委班子會議上通過,在村兩委會議上,明是村兩委會議通過,暗則是人說了算,不直接經過農村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的審批,而是私自發包工程,直接專人進行工程建設,這樣,工程承攬者也會投桃報李,給村法人好費。再次有的工程項目已經實行了招標投標,確定了標底,但在實施過程中又進行些設計變更、追加工程量談判,后簽訂合同,明顯搞成“陰陽合同”,影響了招投標的信譽度,為提供了機會。后是存在搞假招標、圍標、陪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