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砝碼在時存在的一些問題分析
標準砝碼在時存在的一些問題分析
砝碼作為一種計量工具,需要定期校準,,下面我們就存在的一些問題,整理了一些資料,希望給大家有所幫助
一、 關于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
新規范中用“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代替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這一修改**符合計量標準考核對重復性試驗的要求,其目的是要給出在或校準過程中所有**效應對或校準結果的影響,因為它直接是或校準結果的一個不確定度來源。
以二等鉑電阻溫度計標準裝置為例,若按新規范中“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來進行重復性試驗,則需在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用該標準裝置對常規的被測對象進行n次獨立重復測量,用貝塞爾公式計算出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4s被測。該結果不僅包括了計量標準裝置的影響,也包括了被測對象本身以及環境、人員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可直接作為一個不確定度來源,用于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
二、 關于環境條件和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要求
新規范增加了針對環境條件和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計量標準的要求(具體內容見新規范中7.2)。下面結合實際工作,對該條款中的幾點問題進行說明。
首先是關于環境條件和設施發生重大變化自查表的填寫。“變化基本情況”需簡述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和設施變化的原因、程度及后果。自查主要項目中“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若該變化對計量標準的主要計量特性無影響時,如標準器為標準物質、量塊等穩定性不受環境影響的計量標準,可簡要說明情況;若該變化對計量標準的主要計量特性有影響時,應當重新進行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參照新建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的要求,建議穩定性考核時間不少于半年。
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需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重復性試驗,確認其重復性是否滿足要求。通過穩定性和重復性試驗,確認計量標準能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要時,將計量標準器和配套設備重新溯源。將變化前后計量標準的穩定性和校準結果的重復性等計量特性的改變及計量標準器和主要配套設備的溯源情況填入相應欄目中。
其次是關于該表格的備案。建標單位按要求進行自查后,應向主持考核的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提交一覽表,并將自查表納入計量標準文件集管理范疇內。
三、 關于計量標準器的定點定期溯源
在新規范的4.1.3中對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的溯源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要求“計量標準器應當定點定期經法定計量機構或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技術機構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合格或校準來**其溯源性”。結合實際工作,這里具體解釋一下對“定點定期”的理解。
“定點”的含義是指計量標準器原則上應向固定的法定計量機構或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技術機構溯源,無**情況不得隨意**改。“定期”的含義是指如果通過溯源,周期不得過計量規程規定的周期。如果通過校準溯源,復校時間間隔不得過**計量校準規范的規定。若校準規范中未給定復校時間間隔,當校準機構給出了復校時間間隔,不得過此時間間隔;當校準機構未給出復校時間間隔,建標單位應當參考JJF1139-2005《計量器具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來制定合理的復校時間間隔。
四、 關于計量規程和技術規范的**換
新規范7.2中規定:“如果開展或校準依據的計量規程或計量技術規范發生**換,應當在計量標準履歷書中予以記載;如果這種**換使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主要計量特性或方法、校準方法發生實質性變化,應當提前申請復查考核,申請復查考核時應當提供計量規程或技術規范變化對照表。”下面結合工作實例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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