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鑄鐵砝碼,鑄鐵砝碼,鑄鐵砝碼價格時遵循的規范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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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津砝碼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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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維護和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人民健康和、財產的安全,加強對強制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強制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者的計量機構,對用于貿易結算、安全護、衛生、環境方面,并列入本辦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實行定點定期。
進行強制工作及使用強制的工作計量器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強制工作統一實施監督管理,并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所屬或者的計量機構執行強制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所屬計量機構,為實施強制所需要的計量標準和設施由當地人民負責配備。
第五條 使用強制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須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市)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其的計量機構申請周期。當地不能的,向上一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機構申請周期。
第六條 強制的周期,由執行強制的計量機構根據計量規程確定。
第七條 屬于強制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或者經不合格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
第八條 計量行政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對強制的工作計量器具作出期限的規定。執行強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時完成。
第九條 執行強制的機構對合格的計量器具,發給統一規定的、合格證或者在計量器具上加蓋合格印;對不合格的,發給結果通知書或者注銷原合格印、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和使用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有關單位的計量機構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強制工作。
第十一條 被執行強制任務的機構,其相應的計量標準,應當接受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執行強制的人員,須經單位考核合格;單位應當對其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被執行強制任務的機構成為計量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強制的工作計量器具的使用加強管理,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按照周期進行。
第十四條 使用強制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計量監督、管理人員和執行強制工作的計量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執行強制工作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拖延期限的,應當按照送檢單位的要求,及時安排,并免收費。
第十六條 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制定強制的工作計量器具的明細目錄。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