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關于噪聲排放標準
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生態省戰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中關于噪聲排放標準如下:
1.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保護項目現場周圍生態環境,采取措施防止因項目施工造成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燥光等對周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不得損壞周邊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2.產生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排放的工業噪聲應當符合guo家和本省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午間、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在午間、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zheng府zhi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禁止在高考、中考期間考點周圍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活動。
3.經營餐飲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餐飲經營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噪聲超過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4.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于午間、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高考、中考期間在考點周圍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5.“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社會福利機構等需要保持安靜環境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