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廢氣排放VOCs監測 治理前/治理后VOCs濃度監測系統技術方案
工廠廢氣排放VOCs監測 治理前/治理后VOCs濃度監測系統技術方案
日期:2020年09月19日
項目:廣州百能家居VOCs在線監系統設備,監測治理前、治理后VOCs濃度,去除率等。
為貫徹落實東莞市藍天保衛戰的會議精神,提升東莞VOCs在線監控設施運行水平,推進東莞環保VOCs監控安裝等工作,東莞市發布了東莞環保VOCs監控安裝規范,規定了東莞環保VOCs監控設備安裝規范及質量要求。
采用選點要求
(1)對于涉及VOCs排放的工業企業和機動車維修企業,應設置獨立的廢氣收集系統、廢氣處理系統和廢氣排氣筒,且排氣管道不得存在旁路或廢氣漏泄現象。排氣筒高度一般不應低于15米。
(2) 東莞環保VOCs監控安裝的監控采樣口位置的布設,要優先參照標準新版《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 等環保VOCs監控安裝標準、規范執行,避免采樣失真。依據 HJ76-2017《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 、顆粒物) 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及 HJ/T57-2017《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的要求,處理設備出口/煙囪總排放口應為 5 倍直徑(矩形管當量直徑 D=AB/(A+B)A,B 為邊長)長度無變徑的直管段。
根據《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_16157-1996對于氣態污染物采樣,由于氣態污染物混合比較均勻的,其環保VOCs監控安裝采樣位置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3)廢氣參數(如流速等)監控設備的性能指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76-2017)》相關要求。
設備安裝要求
污染源VOCs 總量在線監測儀由VOCs 總量數據采集傳輸儀及VOCs 總量傳感器組成,VOCs 總量數據采集傳輸儀主要實現將 VOCs 總量傳感器的數據進行處理并傳輸至上位機,VOCs 總量傳感器主要實現 VOCs 總量的采集并將數據傳送給 VOCs 總量數據采集傳輸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