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八種惡臭污染物的一次大排放限值、復合惡臭物質的臭氣濃度限值及無組織排放源的廠界濃度限值。本標準適用于全國所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單位及垃圾堆放場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1993年7月19日國家環境保護局批準 1994年1月15日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惡臭污染物對大氣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制定本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八種惡臭污染物的一次大排放限值、復合惡臭物質的臭氣濃度限值及無組織排放原的廠界濃度限值。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所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單位及垃圾堆放場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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