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V能量計應如何校準?
閱讀:3928 發布時間:2017-4-10
UV能量計校準是指什么?
我們講的校準一般是三方機構的計量校準,將儀器的響應示值與其啟動信號或與通過其他方法測得的真實值相的過程。通常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UV測量儀器儀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測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對比操作,其目的是通過與標準比較確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而得到修正系數,說簡單點就是讓客戶知道自己的儀器與國家標準是不是一樣的或者說相差多少,校對機UV能量計使其準確。
UV能量計校準可能包括以下步驟:檢驗、矯正、報告、或透過調整來消除被比較的UV能量計在準確度方面的任何偏差。
計量校準的范圍
儀器設備是指通用的、有準確度要求的、對產品質量有明確影響的儀器設備等。此類儀器設備的檢定周期原則上不應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zui長周期,如工作需要對其可適當減少檢定項目或只作部分檢定,可使用校準,經評估測試后可延長校準周期。細分又可分為:無線電類儀器、電磁類儀器、時間頻率類儀器、長度類儀器、力學類儀器、熱工類和理化類儀器
校準基本要求
儀器校準應滿足的基本要求:
1.環境條件,校準如在檢定(校準)室進行,則環境條件應滿足實驗室要求的溫度、濕度等規定。校準如在現場進行,則環境條件以能滿足儀表現場使用的條件為準。
2.儀器,作為校準用的標準儀器其誤差限應是被校表誤差限的1/3~1/10。
3.人員,校準雖不同于檢定,但進行校準的人員也應經有效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只有持證人員方可出具校準證書和校準報告,也只有這種證書和報告才認為是有效的。
UV能量計應如何采用校準
按照有關術語定義和實際內涵,我認為檢定應主要用于有法制要求的場合,對無法制要求的場合可根據條件自由選用;校準主要用于準確度要求較高,或受條件限制,必須使用較低準確度計量器具進行較高測量要求的地方;校驗主要用于無檢定規程場合的新產品、計量器具,或準確度相對要求較低的計量檢測儀器及用于檢驗的試驗硬件或軟件。新產品、計量器具也可用于雖有檢定規程,但不需或不可能*規程要求但能滿足使用要求的場合。
在按ISO9000系列標準進行質量認證和計量檢測體系確認及日常計量工作中,目前對這三種方式的理解和要求十分混亂。
主要有三種錯誤傾向:
一、是將新形勢下的要求籠統地套成檢定和依法管理;
二、是不顧國情,機械地套用ISO有關標準詞句,無法與現實對應;
三、是無視檢定、校準、校驗的區別,相互代用混用,在與接軌中,既要積極學習*經驗,又要敢于堅持自己的長處。具體地說,對國家規定強檢的,應依法實施強制檢定,對強檢方法、范圍,國家也應根據發展及時調整;對強檢以外的,應允許企業根據不同需要和條件采取檢定、校準、校驗、測試、比對等形式。
我們講的校準一般是三方機構的計量校準,將儀器的響應示值與其啟動信號或與通過其他方法測得的真實值相的過程。通常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UV測量儀器儀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測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對比操作,其目的是通過與標準比較確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而得到修正系數,說簡單點就是讓客戶知道自己的儀器與國家標準是不是一樣的或者說相差多少,校對機UV能量計使其準確。
UV能量計校準可能包括以下步驟:檢驗、矯正、報告、或透過調整來消除被比較的UV能量計在準確度方面的任何偏差。
計量校準的范圍
儀器設備是指通用的、有準確度要求的、對產品質量有明確影響的儀器設備等。此類儀器設備的檢定周期原則上不應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zui長周期,如工作需要對其可適當減少檢定項目或只作部分檢定,可使用校準,經評估測試后可延長校準周期。細分又可分為:無線電類儀器、電磁類儀器、時間頻率類儀器、長度類儀器、力學類儀器、熱工類和理化類儀器
校準基本要求
儀器校準應滿足的基本要求:
1.環境條件,校準如在檢定(校準)室進行,則環境條件應滿足實驗室要求的溫度、濕度等規定。校準如在現場進行,則環境條件以能滿足儀表現場使用的條件為準。
2.儀器,作為校準用的標準儀器其誤差限應是被校表誤差限的1/3~1/10。
3.人員,校準雖不同于檢定,但進行校準的人員也應經有效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只有持證人員方可出具校準證書和校準報告,也只有這種證書和報告才認為是有效的。
UV能量計應如何采用校準
按照有關術語定義和實際內涵,我認為檢定應主要用于有法制要求的場合,對無法制要求的場合可根據條件自由選用;校準主要用于準確度要求較高,或受條件限制,必須使用較低準確度計量器具進行較高測量要求的地方;校驗主要用于無檢定規程場合的新產品、計量器具,或準確度相對要求較低的計量檢測儀器及用于檢驗的試驗硬件或軟件。新產品、計量器具也可用于雖有檢定規程,但不需或不可能*規程要求但能滿足使用要求的場合。
在按ISO9000系列標準進行質量認證和計量檢測體系確認及日常計量工作中,目前對這三種方式的理解和要求十分混亂。
主要有三種錯誤傾向:
一、是將新形勢下的要求籠統地套成檢定和依法管理;
二、是不顧國情,機械地套用ISO有關標準詞句,無法與現實對應;
三、是無視檢定、校準、校驗的區別,相互代用混用,在與接軌中,既要積極學習*經驗,又要敢于堅持自己的長處。具體地說,對國家規定強檢的,應依法實施強制檢定,對強檢方法、范圍,國家也應根據發展及時調整;對強檢以外的,應允許企業根據不同需要和條件采取檢定、校準、校驗、測試、比對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