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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5 閱讀(1060)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的通知: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的通知:
職水函(2018)243號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規范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管理,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59號),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制定了《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
條 為規范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管理,根據《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發〔2015〕59號),制定本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負責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工作,接受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指導和監督。
省級登記服務機構協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服務工作。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工作(以下稱登記服務工作)包括初始登記、延續登記、變更登記,以及登記注銷和登記取消。
第五條 初始登記、延續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起始之日為登記結果公告之日。初始登記、延續登記有效期間的變更登記,不改變初始登記、延續登記的有效期。
第六條 申請登記的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以下稱受聘機構);
(三)達到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四)近3年內未被登記取消;
(五)無法律法規或者相關規定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七條 登記服務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進行。登記服務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通過信息化系統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二)省級登記服務機構自申請人提交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意見,逾期未受理的,視為同意受理。省級登記服務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審核工作,并將審核意見通過信息化系統提交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
(三)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收到省級登記服務機構審核意見后,20個工作日內審核公布準予登記人員名單。
申請人通過信息化系統查詢登記進度和登記結果。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shi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登記申請材料的原件由申請人妥善保管,以備接受檢查。省級登記服務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登記申請材料的原件接受檢查。
登記情況將記入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提供社會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申請人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后申請登記,或者登記注銷、登記取消后重新申請登記的,應當申請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登記服務申請表(表樣附后)影印件;
(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和身fen證影印件。
(三)與受聘機構的勞動關系證明影印件。
第十條 登記有效期滿繼續受聘于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的,應當于登記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申請延續登記,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登記服務申請表影印件;
(二)與受聘機構的勞動關系證明影印件。
第十一條 登記有效期內,受聘機構或受聘機構名稱變更的,個人信息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申請變更受聘機構的,應提交登記服務申請表、與原受聘機構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與新受聘機構的勞動關系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申請變更受聘機構名稱的,應提交登記服務申請表和受聘機構名稱變更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申請個人信息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服務申請表和個人信息變更等材料的影印件。
第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死亡、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未達到繼續教育學時要求或者登記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登記的,予以登記注銷。
申請人與原受聘機構解除勞動關系,未受聘于新機構的,可申請登記注銷,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登記服務申請表影印件;
(二)與原受聘機構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影印件。
第十三條 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取消登記并由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登記服務機構在登記服務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有關各項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發〔2015〕59號)施行前,依據《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及相應試驗檢測人員考試辦法要求,取得試驗檢測員、試驗檢測工程師證書的人員,按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