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依靠嚴格的制度、嚴密的法制,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保障。十二屆全國人大回報第八次會議于表決通過了新的《環境保護法》,新法將于2015年1月1日起實行。本次修改明確了新世紀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加強政府責任和責任監督,銜接和規范相關法律制度,以推進環境保護法和相關環境保護法的實施。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條,與現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條相比,有了較大的變化,其中凸顯建立公共預警機制、擴大公益訴訟主體、加強政府監管職責等五方面亮點。
亮點加大懲治環境違法力度
“按日計劃”加大違法成本。針對環保法律違法成本低、威懾力不夠的情況。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對違法行為實施“按日計罰”,不計上限,兼有制裁和監督改正的效果,投稿哦了企業違法成本,促使企業及時改正,可以有效遏制連續性違法行為。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情節嚴重者將適用行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的環境保護法針對目前環境保護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突出,對未批先建、無證排污、違法排污、生產使用違禁農藥等幾類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情節教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命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九條:違法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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