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電廠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HJ2301-2017(二)
4工藝過程污染防治技術
4.1煤炭裝卸、輸送與貯存的揚塵防治技術
4.1.1燃煤電廠煤炭裝卸、輸送與貯存設施的設計應按GB50660的要求進行。
4.1.2燃煤電廠煤炭的裝卸應當采取封閉、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水路來煤時,卸煤碼頭的設計應符合JTJ211和GB50192的環保要求,卸船機械宜采用橋式抓斗繩索牽引式卸船機、封閉式螺2旋卸船機。汽車來煤時,受煤站宜采用縫式煤槽卸煤裝置,除汽車進、出端外應采取封閉措施。鐵路來煤時,卸煤設施除火車進、出端外應采取封閉措施。
4.1.3廠內煤炭輸送過程中,輸煤棧橋、輸煤轉運站應采用密閉措施,也可采用圓管帶式輸送機,并根據需要配置除塵器。除塵器可根據煤炭揮發份的實際情況選擇袋式除塵器或干式電除塵器以及沖擊式、水激式、文丘里式等濕法除塵器與濕式電除塵器的組合,見表1。濕式除塵所產生的含煤廢水需進行處理。
4.1.4廠內煤炭貯存宜采取封閉式煤場。封閉式煤場可以采用條形封閉煤場、圓形封閉煤場、筒倉式煤場等。煤場內應設噴水裝置,防止煤堆自燃。不能封閉的煤場可考慮采用防風抑塵網,風力四級以上天氣情況下,防風抑塵網的減風率應大于60%。貯煤場應根據環保要求、氣候特征、儲煤量大小等因素選擇適宜的揚塵防治措施,見表1。
表1煤炭裝卸、貯存與輸送過程揚塵防治可行技術
4.2脫硫劑裝卸、輸送與貯存的揚塵防治技術
4.2.1常用脫硫劑為石灰或石灰石粉。
4.2.2裝卸作業揚塵防治宜采用密閉罐車配置卸載設備,如羅茨風機。
4.2.3運輸揚塵防治應采用密閉罐車。
4.2.4貯存揚塵防治應采用筒倉貯存配袋式除塵器,受料時排氣中粉塵的分離與收集也應采用袋式除塵器。
4.3灰場揚塵防治技術
4.3.1電廠灰場應分塊使用,盡量減小作業面。
4.3.2對于干灰場,調濕灰通過自卸密封車運至灰場,及時鋪平、灑水、碾壓,風速較大時應暫停作業,必要時可進行覆蓋。
4.3.3對于水灰場,應保證灰場表面覆水。
4.4液氨、氨水裝卸、輸送與貯存污染防治技術
4.4.1液氨、氨水的選擇與設計應符合GB50660的要求。
4.4.2液氨、氨水的裝卸、運輸、貯存應符合HJ562及HJ563的要求。
4.4.3液氨貯罐區屬于火災危險性乙類場所,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016的要求。
5煙氣污染防治技術
5.1一般規定
5.1.1煙氣污染防治主要采用煙氣除塵、脫硫、低氮燃燒與煙氣脫硝、汞污染防治等技術。
5.1.2燃煤電廠除塵、脫硫和脫硝等環保設施對汞的脫除效果明顯,大部分電廠都可以達標。對于個別燃燒高汞煤、汞排放超標的電廠,可以采用單項脫汞技術。
5.1.3應從鍋爐點火方式、入爐煤的配比、鍋爐送風送料及升降負荷速率的控制、煙氣治理設施的運行條件等方面,盡可能減少機組啟停時煙氣污染物的產生與排放。
5.1.4鍋爐啟動時應使用等離子點火或清潔燃料(如天然氣、GB252-2015中規定的普通柴油)進行點火,一旦開始投入煤粉進行燃燒,除干法煙氣脫硫和選擇性催化還原法(SCR)煙氣脫硝以外的所有煙氣治理設施必須運行。
5.1.5鍋爐停機階段必須保證所有煙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爐內停止投入煤粉等燃料后,在保證機組操作和安全的前提下,仍可運行的煙氣治理設施應繼續運行。
5.1.6煙氣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按HJ2040執行。
5.2煙氣除塵技術
5.2.1一般規定
5.2.1.1燃煤電廠煙氣除塵主要采用電除塵、電袋復合除塵和袋式除塵技術。
5.2.1.2除塵技術應根據環保要求、燃煤性質、飛灰性質、現場條件、電廠規模和鍋爐類型等進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