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對GB/T 4942.1-1985作了修訂,按照GB/T 1.1對標準編寫的規定,增加了第2章“引用標準”。因此,對應IEC第2章及以后各章的編號都加“1”。本標準與GB/T 4942.1-1985相比,技術內容的主要改變為:
1. 對于氣候防護型電機的標志,原規定字母W緊接在IP后表示,現規定為在第二位表征數字后加字母W。
2. 在一般試驗要求中,原規定低壓電機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200V、高壓電機額定電壓交流超過1200V,現按IEC 60034-5:1991的規定均改為1000V。
3. 對第二位表征數字3淋水試驗設備的條件,原規定水壓為80kpa,總水流量為10L/min,現改為規定總水流量為平均每孔(0.067~0.074)L/min乘以孔數。
4. 對氣候防護型電機的試驗原規定由制造廠和用戶協商確定,現規定電機應具有通風結構要求和檢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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