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品計量允差的規定
為了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技術**于199310月制定并頒布了《零售商品稱重計量*規定》.雖然與國外發達*對包裝商品計量*性的法制計量*相比,還很不,甚至還有不盡*的地方,但畢竟已跨出了關鍵的*步.規定的實施也對相應的衡器提出了要求,這對電子秤的發展和應用也提供了更廣闊的領域,現將有關《規定》的內容摘錄如下,供電子秤的生產者和使用者參考.零售商品稱重計量*規定摘自*技術**199310月發布的文件)*條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止利用計量
欺騙消費者的不法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條零售商品的銷售、生產和計量*,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結算的食品、金銀飾品,其他以重量結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長度、面積結算的商品,另行規定。第三條商品經銷者和生產者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
銷售和生產商品.第四條使用稱重計量器具當場稱重商品,按稱重計量器具的實際示值結算,保證商品計量合格,第五條使用稱重計量器具生產定量包裝商品,保證商品的實際重量值(實際凈含量)與標稱重量值(標稱凈含量)*致。第六條使用稱重計量器具每次當場稱重商品,在如下稱重范圍內,經核稱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位之差不得超過如下規定的負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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