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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溫交變濕熱試驗箱在測量和試驗用標準大氣條件
閱讀:2661 發布時間:2012-8-14高低溫交變濕熱試驗箱測量和試驗用標準大氣條件
5.3.1 進行測量和試驗用標準大氣條件范圍如表2.
表2 測量和試驗用標準大氣
溫度1) | 相對濕度1)2) | 氣壓1) |
15℃~35℃ | 25%~75% | 86kpa~106kpa (86mb~1060mb) |
1)包括首尾兩項在內部的范圍值 2)濕度≤22g/m³ |
注
1 作為樣品試驗的一部分在進行高低溫交變濕熱系列測量期間應使溫度和相對濕度的變化保持小。
2 對于較大樣品或在高低溫交變濕熱試驗箱內難以保持溫度在上述規定范圍內,當有關規范允許時,其范圍可適當放寬,下限為10℃,上線可延至40℃。
5.3.2 如果有關規范認為在這些標準大氣條件下測量是不實際的,則應將測量的真實條件記錄在試驗報告中。
注:如果對試驗結果沒有影響,相對濕度可以忽略。
5.4恢復條件
條件試驗之后和后測量之前,試驗樣品應在測量時的環境溫度下穩定。
當試驗樣品的電氣參數收吸濕或表面狀況的影響且變化很快(列如樣品從潮濕箱取出約2小時內絕緣電阻大大升高),則應該用本標準5.4.1所規定的“受控的恢復條件”。
當試驗樣品的電氣參數收吸濕或表面狀況的影響變化不快,則恢復可在本標準5.3規定的試驗標準大氣條件下進行。
當恢復和測量不在同一試驗箱進行,則室內溫濕度條件應該是將試驗樣品轉送到測量學內時樣品表面上不會出現凝露。
恢復條件和持續時間在GB/T2423的大部分試驗方法中都有規定,除非有關規范字另有規定,應使用GB/T2423中規定的條件。
5.4.1 受控的恢復條件
受控恢復條件如下:
溫度:實際的試驗室溫度±1℃,但要在5.3規定的范圍內,即在15℃~35℃之間。
相對濕度:73%~77%
空氣壓力:86kpa~106kpa(860mb~1060mb)
恢復時間:如果與GB/T2423的規定不同時,應在有關規范內加以規定。
在特定情況下,如果需要不同的恢復條件,有關規范應加以規定。
注:控制的恢復條件也可用于預處理。
5.4.2恢復程序
條件試驗后10min內,把試驗樣品放入恢復箱。(若試驗室環境條件允許,可將樣品放入試驗室恢復)如果有關規范要求恢復后立即進行測量,則應該在試驗樣品從恢復箱中取出后30min內測完,并且應先測量那些變化快的參數。
恢復箱內溫度與試驗箱溫度之差不應超過1℃,以免試驗樣品在恢復箱neu取出時吸潮或干燥。恢復箱必須具有良好的導熱性并能嚴格控制箱內濕度。
5.5標準的干燥條件
5.5.1測量前如果要求對試驗樣品進行干燥,除有關規范另有規定外,應在下述條件下干燥6小時。
表3 標準的干燥條件
溫度 | 相對濕度 | 氣壓1) |
55℃±2℃ | <20% | 86kpa~106kpa (860mb~1060mb) |
1)包括首尾兩項在內的范圍值。 |
5.5.2如果難以在標準的干燥條件下干燥,則應把實際干燥條件計入試驗報告內。
5.5.3當規定的高溫試驗溫度低于55℃時,應采用較低的溫度進行干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