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質監測系統集成
參考價 | ¥10000.00 |
- 公司名稱 北京京象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品牌其他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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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北京市
- 廠商性質生產廠家
- 更新時間2025/6/3 1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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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類別 | 國產 | 價格區間 | 面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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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原理 | 其他方法(DO法) | 儀器種類 | 在線型 |
應用領域 | 環保 |
地下水質監測系統集成,儲存在土壤和巖石空隙(孔隙、裂隙、溶隙)中的水統稱地下水。地下水埋藏在地層的不同深度,相對地面水而言,其流動性和水質參數的變化比較緩慢。
地下水質監測系統集成監測網點布設原則
(1)在總體和宏觀上應能控制不同的水文地質單元,須能反映所在區域地下水系的環境質量狀況和地下水質量空間變化;
(2)監測重點為供水目的的含水層;
(3)監控地下水重點污染區及可能產生污染的地區,監視污染源對地下水的污染程度及動態變化,以反映該區域地下水的污染特征;
(4)能反映地下水補給源和地下水與地表水的水力;監控地下水水位下降的漏斗區、地面沉降以及該特殊水文地質問題;
(5)考慮工業建設項目、礦山開發、水利工程、石油開發及農業活動等對地下水的影響;
(6)監測網點布設密度的原則為主要供水區密,一般地區??;城區密,農村?。坏叵滤?/span>
嚴重地區密,非污染區稀。盡可能以少的監測點獲取足夠的有代表性的環境信息;盡可能從經常使用的民井、生產井以及泉水中選擇布設監測點。
(二)
調查研究和資料收集
在布設監測點網前,應收集當地有關水文、地質資料,包括:
(1)地質圖、剖面圖、現有水井的有關參數(井位、鉆井日期、井深、成井方法、含水層位置、抽水試驗數據、鉆探單位、使用價值、水質資料等);
(2) 作為當地地下水補給水源的江、河、湖、海的地理分布及其水文特征(水位、水深、流速、流量),水利工程設施,地表水的利用情況及其水質狀況;
(3)含水層分布,地下水補給、徑流和排泄方向,地下水質類型和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泉水出露、泉的成因類型、補給來源、流量、水溫、水質和利用情況;
(4)區域規劃與發展、城鎮與工業區分布、資源開發和土地利用情況,化肥農藥施用情況,水污染源及污水排放特征。
(三)
采樣點的設置
由于水文地質等因素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地下水采樣點的設置較為復雜。一般國控地下水監測點網密度一般不少于每100km2 0.1眼井,每個縣至少應有1~2眼井,平原(含盆地)地區一般為每100km2 0.2眼井,重要水源地或污染嚴重地區適當加密,沙漠區、山丘區、巖溶山區等可根據需要,選擇典型代表區布設監測點。省控、市控地下水監測點網密度可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規范自定。
在地下水為主要供水水源的地區、飲水型地方病(如高氟病)高發地區、對區域地下水構成影響較大的地區,如污水灌溉區、垃圾堆積處理場地區、地下水回灌區及大型礦山排水地區等應布設監測點(監測井)。
為了在掌握污染物類型、分布和污染物擴散條件的同時,弄清地下水的分層和流向等情況,通常需要布設背景值監測井和污染控制監測井。
1. 背景值監測井(點)的布設
根據區域水文地質單元狀況和地下水主要補給來源,在污染區外圍地下水水流上游,設置一個或數個背景值監測井。背景值監測井應盡量遠離城市居民區、工業區、農藥化肥施放區、農灌區及交通要道。
2. 污染控制監測井(點)的布設
污染源的分布和污染物在地下水中擴散形式是布設污染控制監測井的首要考慮因素。各地可根據當地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狀況和污染物在地下水中擴散形式,采取點面結合的方法布設污染控制監測井,監測重點是供水水源地保護區。
①滲坑、滲井和固體廢物堆放區的污染物在含水層滲透性較大的地區以條帶狀污染擴散,監測井應沿地下水流向布設,以平行及垂直的監測線進行控制;滲坑、滲井和固體廢物堆放區的污染物在含水層滲透性小的地區以點狀污染擴散,可在污染源附近按十字形布設監測線進行控制;
②當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沿河渠排放或滲漏以帶狀污染擴散時,應根據河渠的狀態、地下水流向和所處的地質條件,采用網格布點法布設垂直于河渠的監測線;污灌區和缺乏衛生設施的居民區生活污水易對周圍環境造成大面積垂直的塊狀污染,應以平行和垂直于地下水流向的方式布設監測點;
③地下水位下降的漏斗區,主要形成開采漏斗附近的側向污染擴散,應在漏斗中心布設監控測點,必要時可穿過漏斗中心按十字形或放射狀向外圍布設監測線;
④透水性好的強擴散區或年限已久的老污染源,污染范圍可能較大,監測線可適當延長,反之,可只在污染源附近布點。
(四)采樣時間和采樣頻率的確定
(1)背景值監測井和區域性控制的孔隙承壓水井每年枯水期采樣一次;
(2)污染控制監測井逢單月采樣一次,全年六次;其中某一監測項目如果連續2年均低于控制標準值的五分之一,且在監測井附近確實無新增污染源,而現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況下,該項目可每年在枯水期采樣一次。一旦監測結果大于控制標準值的五分之一,或在監測井附近有新的污染源或現有污染源新增排污量時,即恢復正常采樣頻次;
(3)作為生活飲用水集中供水的地下水監測井,每月采樣一次;
(4)同一水文地質單元的監測井采樣時間盡量相對集中,日期跨度不宜過大;
(5)遇到特殊的情況或發生污染事故,可能影響地下水水質時,應隨時增加采樣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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